各保险公司:
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年版)》第二十条之规定,查阅/复制他人病历,敬请提供以下证明文件:
1、经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。
2、公司介绍信或公司授权函件。
3、被查询对象签署的投保书或合同的复制件(加盖公司公章)。
4、被查询对象亲笔签署并加盖手印的授权书。(如投保书或合同书已涵盖明确授权条款的除外)
如未能提供被查询对象签署的投保书或合同的复制件的,根据法律顾问意见,请提供以下证明文件:
1、保单复制件(加盖公司公章)。
2、发票复制件(加盖公司公章)。
3、被查询对象亲笔签署并加盖手印的授权书;
如被查询对象为未成年人的,需提供被查询对象法定监护人亲笔签署并加盖手印的授权书。
4、被查询对象的身份证复制件。
如被查询对象为未成年人的,需提供被查询对象出生证明或户口证明复制件、被查询对象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制件。
为切实保障用户隐私,以上证明文件必须提供齐全,我院方可协助办理。感谢配合!
海口市妇幼保健院(病案室)
2019-05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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