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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市妇幼保健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

为严肃党纪、政纪,规范各级干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,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,保障医院的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,制定本规范。

一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。包括: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;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;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;在从事医疗活动中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及患者给予的“红包”。

二、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、安排私人旅游和高消费娱乐;对于“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”、“对患者利益有影响”的宴请一律不准参加。更不准参与任何带有“赌博、色情”性质的活动。

三、不准接收与其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他人给自己手机充值。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,本人应及时向单位党委报告,并在七天内上交。

四、不准任人唯亲,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以上廉政规范和中央、中纪委、市纪委、局党委制定的有关自律规定,清政廉明、尽职尽责,自觉接受监督,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。如有违反,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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